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审判研讨
编制内法官助理职能定位研究
作者:刘佳楠  发布时间:2017-08-11 09:21:46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现阶段各地法院都已实施了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建立了新的审判团队模式,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一定比例组建了审判团队模式,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办案体系,进一步推进案件公正高效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实行扁平化管理模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据此将“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的改革内容。截至目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及工作制度改革已经建立,下一步将继续健全完善审判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促进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业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本文主要针对编制内法官助理职能定位进行研究,从法官助理制度的历史演变、法官助理身份及职责定位、现阶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等四个方面,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官助理制度以适应法官员额制的改革,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促进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全文共6893字。

    主要创新观点

    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辅助人员,在工作中接受法官的指导,协助法官履行相关职责,完成法官交办的一些审判辅助性工作。而另一方面又担负着协调书记员工作的职责。这就导致了,现阶段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能定位在具体审判业务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职责交叉,部分法官助理因工作需要代行书记员的职责。正是因为没有明确的定位,在各地法院存在着法官助理一人承担着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这样的法官助理身兼数职,对其自身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无从谈起“术业有专攻”,有时候压力越大对法官助理的发展只会适得其反,长时间只能是从事一些审判业务性的工作,在业务方面的发展会越来不利。按照审判团队的组建模式配备必要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并进行明确的职能定位显得尤为必须。只有在明确法官助理职责的情况下,审判团队的运行中,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才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从而实现审判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法官助理的职能能为进行进一步明晰,包括其来源、职责及职业保障都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办法,为法官助理营造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在辅助法官完成各项审判业务工作的同时,不断完善自身的发展。

    法官助理,是指专职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他们在法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做好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的有关工作。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历史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颁布了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要推行法官助理制度。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在全国18个法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2007年印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又一次扩大了改革试点。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法官人数不足的问题,缓解办案压力,主要是将法院内部的辅助人员和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由法院内部任命的助理审判员担任。法官助理职责定位为“在法官的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当事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材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工作、草拟法律文书”等。各地法院由于对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不明确,一定程度上法官助理的工作与书记员工作存在着交叉,使得法官助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而陷入了名为法官助理,实则干着书记员工作的尴尬局面。该制度在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二、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

    法官助理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在法官的指导下,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审判辅助人员,他们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主要包括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来访接待、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设立法官助理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职责,科学配置审判资源,理顺法官与其他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审判,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目的是辅助员额法官更好的开展工作,员额法官遴选后,全国各级法院法官的比例大幅缩小,为缓解法官办案压力,法官审理案件的一些辅助性工作就必须需要由专门的辅助人员来完成,也就是由法官助理来做好这些辅助性工作,就需要确定法官助理制度,明确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

     法官助理配备是为了保证员额法官的实施,但其职能定位必须明确,也需要与书记员的事务性工作区分开来。审判团队的组建模式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他们应该是分工明确,相互协作的关系。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作为法官的辅助人员,主要任务就是为法官提供办案辅助,将法官原来承担的诸多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分担起来,使得法官集中精力用于核心审判行为。法官助理不具有审判权,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审理案件,具体署名的也只能是法官,其审理的一些案件只能是作为员额法官的工作业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将更趋于行政化,不利于法官助理的发展,与法官的职责是违背的。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法官的职责就是对一些复杂案件的阅卷和庭审准备工作、主持庭审以及法官行使审理权和裁判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这些都属于法官必须亲历的核心工作,法官助理并不能单独代替开展进行这些核心工作,只能是在法官的指导下开展一些辅助性的工作。

法官助理的职责是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业务性辅助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很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官助理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对此有明确的载明,但由于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尚处在试行阶段,不同的试点法院对法官助理的职责界定不一,因而不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的法官助理职责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有的增加了送达与传唤,有的增加了庭前调解的权利,但若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的,需经法官进行审核。在新的审判机制中,由法官助理和法官分别负责庭前准备和庭审工作,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

      本文主要研究编制内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可以明确由法官助理履行的职责有:1、审查诉讼材料,归纳、整理诉讼争点;2、审查梳理需要处理的程序性事项;3、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协助法官召开庭前会议;4、送达;5、审查案件是否需指定辩护人或指定代理人;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7、办理财产保全、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务;8、处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电来信来访,协助法官进行判后答疑;9、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诉讼资料;10、记录案件评议并制作评议笔录;11、校对裁判文书;对裁判文书进行上网;12、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需要由法官审核把关,决定可以让法官助理协助的事项有:(1)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刑事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或刑事和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2)按照法官要求草拟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须经法官审核同意;(3)在法官指导下总结审判经验,撰写案例分析、审判信息、司法建议等文字材料,须经法官审核通过。

     实践中,明确法官与法官助理职责划分最大的难点是裁判文书的制作。有人主张裁判文书的制作理应由法官助理负责,但是法官仍然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这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案件质效和质量。但更多人主张裁判文书的制作,是审理案件的核心行为,特别是在我国,各个审级都是集法律审和事实审于一体,裁判文书制作的过程是对证据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最后审判行为;如果法官不负责制作裁判文书,可能会导致庭审质量不高,又造成重复开庭进而影响庭审效率。

笔者认为,对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职责划分,应当区分案件难易程度:对于一些独任审理的案件,可以由法官助理制作,法官审核签名;对于一些复杂疑难案件,很多裁判文书特别是判断说理部分,由于法官助理的能力、资历等方面可能难以达到要求的,应当由法官亲自制作。但是,无论哪种情况,撰写裁判文书的责任,应当由法官承担,法官助理可以承担撰写裁判文书初稿的责任,但是必须经法官的审核把关,在法官的指导下,不断提高法官助理撰写能力及其他各项业务能力。

     三、现阶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助理的身份无明确依据

    在实践中,必须把握好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作为法官助理,与法官同为公务员系列,而且法官助理肩负监督法官的职责,因此,二者应为关系平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独立个体。法官助理制度缺少法律依据,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民事诉讼法均无有关法官助理的相关规定,各项改革措施仍处于探索阶段,给如何进一步确定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方向、对法官助理队伍进行科学的管理与考核带来不便。法官助理如果在自己的法律地位、晋升和待遇方面长期看不到发展的前景,势必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工作热情降低,最终影响到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还需要进一步推进法官单独职务改革,构建与审判权特点相适应的法官和法官助理管理制度,实行有别于公务员的管理,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明确法官助理的任命、晋升依据,完善各项考核依据,调动法官助理工作的积极性。

    (二)法官助理的来源途径不规范

     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与运行也涉及到选人用人的问题,即现行助理审判员转换为法官助理带来的人员调整问题。在多数法院存在部分法官因客观原因未能入额,将未入额的法官直接转任为法官助理,显然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这部分人员由于年龄偏大、担任一定的法律职务,现在再去担任法官助理,显然不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相对对年轻的入额法官配备一个年龄大、资历丰富的,在员额制改革前的老法官作为法官助理显然是不何时的。在司法体制改革前,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多数法院对于新招录的公务员,会通过任命助理审判员的方式来增加办案人手,消化不断增多的案件量。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中的不少助理审判员都已成长为“办案能手”。但是,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浪潮下,这些助理审判员中的很大一部分都将无法办案,成为法官助理。对于这一改革方式的难度,苏力教授早就有过论述,他认为,“这样的一次变革,从原则上号召很容易,但是要真正操作起来,对于具体的操作者也非常艰难。”虽然在此次司法改革大潮中,根据法官员额的要求,很大一部分法官自愿选择将身份转换为法官助理,但对于这部分人员,在职责定位、职业前景等方面有着很多不确定性,也给法官助理制度的正常运行带来消极影响。与自动转化法官助理不同,新招法官助理涉及法院的编制问题,以及与政法编制的法官助理之间是否存在不一样等问题也将在实践中凸显。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法官助理的来源途径,通过统一任命的程序来确认法官助理的身份,这样才会避免造成程序上的混乱。

    ( 三)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不清晰

      作为法官助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进行了较具体的规定,共列举了诸如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庭前组织交换证据等共12项法官助理应当履行的职责。但是,司法实务中,“事务性工作”的范畴非常庞大且界限模糊。例如,通过案件系统进行预定法庭、录入结案信息、裁判文书上网等,很明显是“事务性工作”的范畴,但至于是不是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各有各的说法。而法规对于各项职责的履行程度和评判标准并未作明确规定。加之法官助理的法律身份尚不明朗,与法官的关系并未完全理顺,造成了法院在有关法官助理的考核晋升及其前途方面难以确立明确、可操作的标准,法官助理只有在经历了“熬年头”这个重要阶段后方可获得晋升的机会,法官助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很大影响。

另外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关系方面职责交叉,对二者关系并无明确的界定。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通常高于书记员,书记员更多的是从事庭审等笔录的记录、卷宗的整理与装订、相关材料的打印与复印、案件信息系统录入和卷宗数字化扫描等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指导书记员工作,他们之间又存在着一种配合与协作的关系。而在法官助理制度刚刚推行不久的当下,实践中书记员履行的工作职责远不止这些。现阶段多数法院存在法官助理根据法官的指示,代行书记员的部分职责;不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结案压力较大,有时书记员常常被指示去做一些原本属于审判性事务;甚至有些法院的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一起共同进行庭审笔录记录、装订卷宗等工作。这些都是混同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职责的行为,影响发挥辅助法官的功能。对于法官助理自身而言,对其角色定位也有不足之处。虽然司法改革指导意见关于法官助理职责的规定是统括性的,但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法官助理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列举了十二项法官助理的具体职责,其中的接待当事人来访、查阅案卷材料、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等,与实践运行中书记员履行的职责范围就存在着许多交叉重叠之处。这种职责的交叉很容易导致工作中出现推脱、扯皮现象,从而造成工作效率低下的后果。

     综上,法官助理制度缺少法律依据,改革工作缺少后劲。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民事诉讼法均无有关法官助理的相关规定,各项改革措施仍处于探索阶段,给如何进一步确定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方向、对法官助理队伍进行科学的管理与考核带来不便。法官助理如果在自己的法律地位、晋升和待遇方面长期看不到发展的前景,势必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工作热情降低,最终影响到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

      四、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及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遴选。这样一来,法官助理要想成为员额法官法官,只能参加基层法院法官的遴选。在这种情况下,中、高级法院的法官助理积极性如何调动,关系到法官助理能为法官辅助到什么程度,特别是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的制作,没有积极性和责任心,难以达到法官的要求。

     (一)完善法官助理的来源途径

     根据我国法院改革的基本构想及人员构成现状,法官助理的来源应坚持新招助理和转化助理相结合的原则。从我国法院试点的情况来看,法官助理的来源应从以下几种方式确定:第一种将现有的助理审判员和通过司法考试尚未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的司法工作人员转任为法官助理。第二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书记员转为法官助理。这种途径在当前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被广泛运用。第三种是将法院内部的事业编制人员转任为法官助理。第四就是坚持通过国家公务员统一考试招录符合条件人员,通过法官初任培训后任命为法官助理,这也是在今后法官助理最主要的来源。

   (二)明确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责区分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都属于审判辅助人员,但是法官助理的工作更是侧重于审判业务性,书记员的工作更侧重于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会介入对案件实质性内容的处理,在诉讼流程中承担部分组织、主持、引导、调研、调查等职能;书记员主要是在程序性事务中承担记录、整理、装订、归档、校对等职能。法官助理开展各项工作以法官的指导、委托、指派、要求、交办为前提,而书记员主要的是完成事务性的工作。因此法官助理要端正态度,要准确定位,坚守岗位,严于律己,时刻保持责任心,与法官多切磋,多学习,来不断武装自己,要充分认识到在做好法官助理工作的同时也是为下一步成为员额法官打好坚实的基础。同时,也要协调自身与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会让书记员的工作定位更加清晰,可以专心从事诉讼事务性工作,从而保障了整个诉讼程序的严谨和流畅,提高审判司法各项事务的效率。法官助理因工作需要代行部分书记员职责时,工作业绩应当纳入法官助理岗位考核。

     明确法官助理职能定位,有助于法官更加专一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在法官的指导下,法官助理在做好辅助工作的同时,也再不断提升自我,。法官还可以在法院的指导下对助理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助理等级晋升和待遇增长的主要依据,便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助理的工作积极性与能动性,有利于两者工作更好的衔接。

     (三)加强法官助理的统一管理,强化职业保障

     现阶段,人民法院应不断加强对法官助理的思想引导,出台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重视对法官助理的统一管理和业务培训,加强业务培训,科学分类考核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司法辅助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等次适当予以奖励。同时提高法官助理的职业认同感。改变升级与竞聘机制,严格准入,严格考核,留住更多高素质、高学历、高能力的人才,保持助理的工作热情,明晰法官助理的发展路径,探索出最合适的法官团队模式,完善法官助理的发展和工资保障机制。如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提出的加快加快推进队伍建设法治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修改,全面总结各地推进司法改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不同审级法院的功能定位,更好地发挥专业法院的职能作用,解决法官助理等人员的法定职务和待遇等问题。

     在员额制的改革中,可以说是法官助理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但同时其职能定位也应更进一步清晰,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其法官,才能给法官助理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现阶段,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依然任重道远,我们相信我们每个人法官梦都是要从法官助理开始逐步实现的,相信法官助理的明天必定会更好!
责任编辑:政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