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二)执行和解的权利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三)申请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权利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第三人向其履行债务。
(四)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