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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7-06-05 14:55:51 打印 字号: | |
  (一)被执行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二)不得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禁止向执行法官及协助执行人员进行贿赂。

(三)有义务按照法院依法指令的时限完成指令事项。

(四)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行为。

(五)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拒绝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罚款。

(六)有义务接受人民法院的询问调查,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七)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八)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利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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