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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7-06-05 14:50:20 打印 字号: | |
  (一)如果发现执行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执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的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执行。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执行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执行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执行终结前提出。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被执行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但不停止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但对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如果享有到期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到期债权。第三人可以对该申请提出异议。

(四)被执行人有权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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